帝国的规则(2)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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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:员工请假,应照下列规定办理

一病假──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,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,能够未请事假及异常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小时数,即予停薪留职,但以72小时为限。

二事假──因私事待理者,可请事假,每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,能够异常休假抵充。

三婚假──本人结婚,女性的人身依附者即主人若因此发生变动,则婚假的具体办理办法由公司与主人商议决定;未发生变动的,婚假7天。

四丧假──有主人本公司除外的女性员工,在主人死亡时,休丧假,丧假的具体办理办法由主人的遗嘱决定;遗嘱中未涉及此项内容或遗嘱被帝国法院认定为无效的,由公司与新主人商议决定。

五产假──女性员工分娩,分娩当日可请产假2小时,超过2小时的部分按旷工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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